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赖某丁,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江西省寻某某,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寻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赖某丁与被害人赖某丙因位于寻某某罗珊乡**村**小组“**坑”(小地名)果山的排水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后双方互相殴打,被告人赖某丁用一根白色塑料管殴打被害人赖某丙头部等部位,致被害人赖某丙受伤,被害人赖某丙捡起地上的石头扔向被告人赖某丁,被被告人赖某丁躲开。被害人赖某丙的父亲赖某甲与哥哥赖某乙赶到现场一起抱住赖某丙,把赖某丙、赖某丁劝开。案发后,被害人赖某丙与被告人赖某丁先后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派出所出警处理。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赖某丙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赖某丁被寻某某公安局民警传唤归案。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赖某丁与被害人赖某丙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赖某丁赔偿被害人赖某丙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取得被害人赖某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白色塑料管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手机通话截图、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4.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凌某某、曾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凌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赖某丙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丁的供述和辩解;8.视听资料:手机视频录像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受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江林
检察官助理:邹晓东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丁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乡**村**组**号。电话:1529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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