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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陈某甲行贿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6〕2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3196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本省深圳市龙岗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某小区某某栋某某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7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本省深圳市福田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栋某某号(户籍所在地为本省和平县**镇街镇**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5年7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赖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2015年12月15日,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被告人赖某某、陈某甲与陈某乙分别是夫妻、兄弟关系。陈某乙因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被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陈某甲与赖某某经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蔡某某(另案处理)介绍,结识时任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某某(另案处理)。2014年初,为在该案的处理上获得黄某某的帮助,赖某某与陈某甲决定筹款送给黄某某,后二人各自筹得48万元、2万元。赖某某将筹得的款项交予陈某甲,然后由蔡某某带陈某甲去到黄某某家,陈将50万元送给黄某某。2014年中,为让黄某某继续帮忙处理该案,陈某甲筹得10万元,由蔡某某带其去黄某某办公室,询问该案进展情况,并将10万元送给黄某某。在此期间,黄某某先后向深圳市某某局、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过问该案,帮助争取对陈某乙从轻处理。2014年10月20日,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建议深圳市某某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同年11月26日,深圳市某某检察院决定撤回对陈某乙等人的起诉,深圳市某某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5日裁定准许该院撤回对陈某乙等人的起诉。2015年1月6日,深圳市某某检察院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建议撤诉函等书证,被告人陈某甲、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赖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明

                           2016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及检察卷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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