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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2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4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 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2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10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500元以及手表两块。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抓获,赃款、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换押证;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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