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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室,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路**楼**楼储藏间。2006年10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两年。2012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5000元。2019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袁某某向赖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后赖某某在本市西湖区船山路附近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2克)卖给袁某某,收取袁某某现金人民币70元。

2019年10月22日,袁某某再次向赖某某求购毒品毒品海洛因。当日下午15时许,二人在本市船山路进行交易,袁某某向赖某某支付100元现金人民币,赖某某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约0.2克)交给袁某某。

2019年10月29日下午17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南昌市西湖区**路顺丰快递站点楼上**单元储藏间门口附近将赖某某抓获归案。经检测,赖某某、袁某某尿样均呈吗啡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两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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