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公诉刑诉〔2018〕59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3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9月7日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另,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30日晚,麦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二人相约到湛江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麦某某打电话让被告人赖某某开车搭乘二人去湛江购买毒品,赖某某便驾驶车牌号为粤KCE****的银色轿车相继接到麦某某和吴某某。赖某某驾车到湛江市霞山区“**”酒店附近后,由吴某某联系毒品上家“原叔”(身份不明,另案处理),麦某某、吴某某和赖某某分别购买了标记为30克、20克和3克的毒品海洛因。2018年5月30日1时许,当赖某某驾车搭乘麦某某和吴某某经过茂名市化州市茂湛高速**收费站时,被化州市公安民警查获,并在麦某某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0.85克,在吴某某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20.4克,在赖某某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且数量在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荣华
2018年12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共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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