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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赖某某等5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容留吸毒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道辉,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严玉炜,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小区**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基宝,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被告人严玉炜、卢基宝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被告人范道辉、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2日至10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1.2020年3月,被告人赖某某在赖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先后邀集被告人赖某某、范道辉到龙岩市永定区**镇**生态园和永定区**小区**号楼**室,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转移他人诈骗所得资金,其中被告人赖某某参与转移资金人民币270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10万余元;被告人赖某某参与转移资金人民币2695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6000余元;被告人范道辉参与转移资金人民币2623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25000余元。

2.2020年3月26日,赖某某指使被告人严玉炜、卢基宝到永定区**小区**号楼**室转移他人诈骗所得资金人民币2418万余元,各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赖某某等人处扣押的电脑、银行卡等物证;2.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范道辉、严玉炜、卢基宝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2020年以来,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在家中或租住房容留他人吸食盐酸曲马多。

1.2020年春节前,被告人赖某某在上杭县**镇**村的家中容留赖某某吸食盐酸曲马多。

2.202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赖某某两次在上杭县**镇**村的家中容留范道辉吸食盐酸曲马多。

3.2020年4月14日、15日,被告人赖某某两次在新罗区**小区**栋**梯**室的租住处容留刘某某处吸食盐酸曲马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赖某某处扣押盐酸曲马多等物证;2.证人赖某某、范道辉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范道辉、严玉炜、卢基宝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资金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赖某某、范道辉、严玉炜、卢基宝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六册、光盘五张。

3.物证暂存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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