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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2000********,汉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镇**村**村**号。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3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6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赖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南**花园路口,拉门潜入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XFH****小轿车内,盗走白色男装Tissot手表一块和人民币200元。得手后,以600元将赃物手表销卖,赃款自用花光。

2.2019年7月23日晚,被告人赖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湘菜馆,利用店边的凳子爬上二楼入店内,盗窃了华为荣耀畅玩8C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685.52元)、黑色电动车一台和人民币50元。得手后,以300元将赃物手机变卖,以200元将赃物电动车变卖,赃款自用花光。

因以上两次盗窃,被告人赖某某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3.2019年9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巷**号门口,通过剪接电源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捷佳牌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以300元将赃物电动车变卖,赃款自用花光。

因本次盗窃,被告人赖某某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

4.2019年9月28日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花园*座楼梯底,将被害人蔡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以250元将赃物电动车变卖,赃款自用花光。

5.2019年10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店铺门口,将被害人蹇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台铃小酷豆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以400元将赃物电动车变卖,赃款自用花光。

6.2019年10日17日零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店铺门口,将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白色三田牌酷丁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以300元将赃物电动车变卖,赃款自用花光。

7.2019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店铺门口,通过剪接电源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以200元将赃物电动车变卖,赃款自用花光。

8.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商铺门口,通过剪接电源线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电动车盗走。得手后,以200元将赃物电动车变卖,赃款自用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羁押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数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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