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赖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651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自然村109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B区26栋1单元402室。被告人赖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652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自然村103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B区26栋1单元402室。被告人赖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654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村自然村39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街区9栋2单元502室。被告人陶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陶玲,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33号。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徐胜,安徽铜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5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52号。被告人肖某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陈龙,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熊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65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村***村自然村13号,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24栋1单元702室。被告人熊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辩护人徐志峰,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赖某乙、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赖某纠集被告人赖某乙、熊某丙(另案处理)、陶某甲、肖某乙、肖某甲、熊某甲、熊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逐渐形成了以赖某为首要分子,赖某乙、熊某丙为重要成员,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熊某丙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在12315(线上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平台恶意投诉,企图向20000余名电商实施敲诈勒索,其中向2361名商家敲诈勒索既遂,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电商行业的营商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敲诈勒索罪
2018年1月初,赖某在12315平台举报商品宣传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电商,待商家与其联系后,以支付钱款才能出具撤销举报函的方式威胁商家。部分商家因害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电商平台处罚、影响店铺信誉等,被迫支付100元至3000元不等的钱款。2018年3月左右,赖某雇请杨某甲、熊某乙、王某甲、徐某甲等人在12315平台举报商家。2018年1月至5月,赖某利用举报信息从商家处敲诈勒索14150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8年6月左右,赖某租用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D区48栋3单元402室成立工作室,邀集赖某乙、陶某甲、肖某乙、肖某甲、熊某甲、熊某丙等人加入工作室,安排上述人员在网购平台寻找目标店铺、使用自己或赖某购买的身份信息在店铺内提交不付款订单、在12315平台填录举报内容。投诉完成后,即视为一单,赖某按3.5元/单或4元/单的价格为工作室成员支付工资。同时,赖某自行或安排赖某乙、熊某丙与商家联系、发送撤销举报函、用微信及支付宝接收所敲诈勒索的钱款。
经查,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上述方式敲诈勒索获利1564901元。其中赖某乙自2018年6月加入该集团,参与敲诈勒索金额152095元,获利30000余元;陶某甲自2019年5月加入该集团,获利26799元;肖某甲自2019年10月加入该集团,获利16593.5元,肖某乙自2019年9月加入该集团,获利15127元,熊某甲自2019年10月加入该集团,获利1321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2月,肖某乙冒用何某甲、李某甲的身份,肖某甲冒用谢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金嘉源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1688网店涉及专利侵权。2019年12月11日,赖某、赖某乙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3000元。
(二)2020年4月,陶某甲冒用李某甲的身份,熊某甲冒用邓某甲、张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竔迪发展有限公司”网店涉及产品专利问题。2020年4月25日,赖某、赖某乙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3000元。
(三)2018年7月,赖某利用其本人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欣赛斯科技”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含有极限词。2018年8月1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四)2018年8月,徐某甲在12315平台举报“德饰登”天猫网店的产品宣传含有极限词。2018年8月6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五)2018年8月,熊某乙、王某甲(冒用王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观琪五金专营店”天猫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8月13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六)2018年8月,杨某甲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柏斯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8月18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七)2018年8月,徐某甲冒用李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杭州出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8月22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八)2018年8月,杨某甲在12315平台举报“科众源1818”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9月5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九)2018年8月,吴某甲在12315平台举报“南京市苏兴医疗器械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9月14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十)2018年9月,熊某乙在12315平台举报“杭州国蓝贸易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9月17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十一)2018年9月,熊某乙在12315平台举报“同川办公”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9月18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十二)2018年10月,熊某乙在12315平台举报“上海先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10月8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十三)2018年10月,杨某甲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华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8年10月9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十四)2019年1月,赖某安排他人在12315平台举报“上海博晰实业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月24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400元。
(十五)2019年2月,陶某甲冒用谢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苏州恒昌光电有限公司”天猫店铺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3月8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十六)2019年6月,熊某丙冒用邓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成都市八度空间精品家纺经营部”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7月19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十七)2019年8月,熊某丙冒用汪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成都市致诚同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8月22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600元。
(十八)2019年8月,陶某甲冒用王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青岛普林凯塑胶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8月28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800元。
(十九)2019年8月,熊某丙冒用汪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南京沃森乐器店铺”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8月28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向该商家索得1000元。
(二十)2019年8月,陶某甲冒用张某乙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尚好服装店”1688网店及“博瑞服装店”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8月29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2000元。
(二十一)2019年9月,肖某甲冒用谢某甲的身份、赖某乙冒用邹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亚飞厨艺新天地”淘宝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9月5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300元。
(二十二)2019年11月,熊某丙冒用欧某某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成都市武侯区光明塑料经营部”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1月6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处索得500元。
(二十三)2019年11月,熊某甲冒用王某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宁波裕荣木制品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3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向该商家索得500元。
(二十四)2019年11月左右,赖某乙冒用邹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世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4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二十五)2019年11月,熊某丙冒用胥某某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安区福永富源清洁服务部”1688网店,2019年12月4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向该商家索得1000元。
(二十六)2019年11月左右,赖某乙冒用邹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宏达橡塑厂”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5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二十七)2019年11月,熊某甲冒用杨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瑞恩商贸888店铺”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中含有极限词,2019年12月9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二十八)2019年11月,陶某甲冒用李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福田区麦寇电子经营部”网店的专利描述不符。2019年12月9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二十九)2019年12月,肖某甲冒用谢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南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9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三十)2019年12月,熊某甲冒用杨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上海圆兴工艺品有限公司诚信通”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11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三十一)2019年12月,陶某甲冒用李某甲的身份、熊某丙冒用郑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青岛龙运君业贸易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13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2000元。
(三十二)2019年12月,陶某甲冒用李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合肥瑶海区芭比杰宠物用品厂”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13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三十三)2019年12月,熊某甲冒用王某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上海炫东实业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13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三十四)2019年12月,陶某甲冒用李某甲、张某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景德镇均享瓷业有限公司”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17日,赖某、赖某乙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2000元。
(三十五)2019年12月,陶某甲冒用李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天美阳科技有限公司”1688店铺。2019年12月21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600元。
(三十六)2019年11月,熊某丙冒用欧某某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创优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网店涉及专利侵权。2019年12月21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向该商家索得1000元。
(三十七)2019年11月,陶某甲冒用李某甲的身份、熊某甲冒用王某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孔玲敏百货商行”1688网店。2019年12月25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处索得2000元。
(三十八)2019年11月,熊某丙冒用欧某某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小斗(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网店。2019年12月26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三十九)2019年12月,陶某甲冒用唐某某的身份、熊某甲冒用杨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上海寅涵实业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19年12月27日,赖某、赖某乙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2000元。
(四十)2020年1月,肖某乙冒用谢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宝安区鑫富裕五金制品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涉及专利问题。2020年1月3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四十一)2020年1月左右,熊某丙冒用郑某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艾柏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688网店涉及专利问题。2020年1月15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向该商家索得1000元。
(四十二)2020年2月,肖某乙冒用李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江西省洁依邦日用品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20年2月15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200元。
(四十三)2020年1月,肖某乙冒用何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百乐创新技术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涉及专利问题。2020年2月22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四十四)2020年1月,陶某甲昌用谢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亳州市谯城区亿嘉百货店”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20年2月26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四十五)2020年2月,熊某甲冒用邓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任我行户外用品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20年3月3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四十六)2020年3月,熊某丙冒用张某丁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婺源县顺兴木业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20年3月24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四十七)2020年3月,熊某甲冒用王某丙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深圳市卡酷尚科技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2020年3月25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1000元。
(四十八)2020年4月,肖某甲冒用谢某甲的身份,在12315平台举报“河南鑫邵通商贸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产品宣传违反广告法。2020年4月24日,赖某以撤销举报为由从该商家索得500元。
另查明,自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上述方式,向上海高琪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索娅时尚箱包、余姚市华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2313名电商敲诈勒索15195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快递包装袋、打印机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熊某乙、熊某丙、吴某甲、黄某某、刘某甲、李某丁、郑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熊某戊、段某某、李某戊、张某丁、陈某某、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赖某、赖某乙、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财付通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19年2月始,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便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通过互联网购买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7月、2019年11月,赖某通过QQ联系刘某甲(另案处理),以3400元的价格从刘某甲处购买了20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宝账号等),并提供给工作室成员用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
2020年4月27日,青阳县公安局民警将赖某、赖某乙抓获归案;同日,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案发后,青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赖某房产一套;依法冻结赖某乙银行存款80000元;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赖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乙、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利用互联网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违反国家规定,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赖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多次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多次提供帮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赖某乙、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形成了以赖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其中赖某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赖某乙、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赖某乙、陶某甲、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国
姚琳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肖某甲、肖某乙、熊某甲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赖某乙、陶某甲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