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部分事实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赖某某向被害人雷某某谎称其有一套位于本区津淮街中骏广场的房产欲出售。同年8月1日,被告人赖某某向上述小区**栋**室房东施某某谎称欲租赁该房产,后带被害人雷某某看房时,向雷谎称该房产系其弟弟所有,并欲以人民币1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价格出售。被害人雷某某现场支付定金、过户费用、空调购置费等67000元。次日,被告人赖某某与施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年8月3日至15日间,被告人赖某某又以找关系办理过户手续、缴纳物业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雷某某150910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部分事实
2019年9月,被告人赖某某为哄骗其女友黄某某,以400元价格向其微信好友“小刘”购买1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2020年8月份,被告人赖某某又以1200元的价格向“小刘”购买3本伪造的不动产权证,后被告人赖某某将上述4本不动产权证交给黄某某并谎称上述房产系其本人所有。
案发后,被害人雷某某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赖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提取并扣押的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等物证;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依法制作的证人、被害人辨认被告人赖某某等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决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检察官助理:唐冰颖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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