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38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师父),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陈某甲(已判决,另案处理),陈某甲将购买的毒品转卖给岑某某(已判决,另案处理),而被告人岑某某将其中两次购买的毒品贩卖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以人民币1550元的价格将2包毒品氯胺酮约0.65克贩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再转卖给岑某某。
2.2019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将三包毒品氯胺酮约0.76克贩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再转卖给岑某某。
3.2019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将两包毒品氯胺酮约0.53克贩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再转卖给岑某某。
4.2019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赖某某以人民币2450元的价格将三包半毒品氯胺酮约1.03克贩卖给陈某甲,陈某甲再转卖给岑某某。
5.2019年3月11日22时许,购毒人员陈某乙微信联系岑某某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1800元的毒品氯胺酮。岑某某收取毒资后向陈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后陈某甲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赖某某处购买来两小包毒品氯胺酮共计0.4克交给岑某某。岑某某拿到毒品后前往三水区**街道**大道中**酒吧,在该酒吧一厕所格内将上述毒品交给陈某乙。次日早上,公安人员在陈某乙身上搜获上述毒品。
6.2019年3月13日20时许,购毒人员陈某乙微信联系岑某某要求购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毒品氯胺酮,岑某某收取毒资后向陈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后陈某甲以人民币84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赖某某处购买来一小包毒品氯胺酮约0.42克交给岑某某。岑某某拿到毒品后前往三水区**街道**酒吧一厕所格内将毒品氯胺酮交给购毒人员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氯胺酮共计3.7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珊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三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五张;
3.随案移送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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