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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1766号

被告人赖某某,绰号陈伟嘉,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4199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莫军豪,广东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赖某某自2016年3月份起,虚构其为香港人陈嘉伟的身份,并用该假身份与多名女子以男女朋友关系进行交往,在交往过程中,用各种借口骗取多名女子的钱财。

1.2016年3月份,被告人赖某某以香港人陈伟嘉的身份在网上认识被害人钟某某,后于2016年5月与钟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5月13日起,赖某某多次编造各种理由以借钱的形式诈骗钟某某共60万元,已返还44.6万元。

2.2017年10月3日,被告人赖某某以香港人陈伟嘉的身份在肇庆市广东国际赛车场认识被害人黄某甲。2017年10月9日起,赖某某多次编造各种理由以借钱的形式诈骗黄某甲共8000元。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赖某某以香港人陈伟嘉的身份认识被害人罗某甲,随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2月份期间,赖某某以急需钱周转为由诈骗被害人罗某甲1万元,后将罗某甲微信拉黑。

4.2018年10月份,被告人赖某某以香港人陈伟嘉的身份认识被害人黄某乙,同年11月与黄某乙发展为男女朋友后,编造各种理由向黄某乙借款4.3万元,后将黄某乙微信拉黑。

5.2016年7月份,被告人赖某某驾驶顺风车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于2019年1月以香港人陈伟嘉的身份与张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7日起,赖某某多次编造各种理由以借钱的形式诈骗张某某共17813元。

6.2017年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以香港人陈伟嘉的身份在网上认识被害人罗某乙,后于2019年6月与罗某乙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6月22日起,赖某某多次编造各种理由以借钱的形式诈骗罗某乙共84万元,已返还被害人14.2万元。

二、被告人赖某某尚欠房东租金的情形下,以转让其承租位于本市**镇**工业区一店铺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支付的转让费23888元。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22时许在**镇**村**木业有限公司门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述:罗某乙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20520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民事起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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