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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王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出生日期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44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出生日期198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勇,男,出生日期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3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乡**村**组**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女,出生日期1993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01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出生日期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06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出生日期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5116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张勇、王某某、毛某某、李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2月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张勇三人共同在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南路270 号华润熙悦广场(动物园店)开设特卖场,由赖某某负责联系货源购买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商标标识衣服、鞋等产品,并采用伪造的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两个国际知名运动品牌许可手续等材料证实其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王某某负责招聘并管理店铺人员、收取销售款,张勇负责联系场地、店铺迎检迎查等,以低于市场售价、自行定价的模式进行商品销售,约定分红比例为赖某某占40% 、王某某占30% 、张勇占30% 。后被告人赖某某和王某某,以相同方式于2019年6月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青台山路483号师大现代城市花园广场、于2019年9月在成都市武侯区长荣路66号泛悦国际广场分别开设特卖场,继续销售印有“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6月6日起,被告人王某某开始担任动物园店的店长,2019年7月15日起,被告人李某某开始担任师大花园店的店长,同年9月25日起,被告人毛某某开始担任泛悦国际店的店长,三被告人均负责摊位管理、销售和账目等。

2019年12月3 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大面街道青台山路师大现代城市花园广场店发现大量疑似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商品,现场挡获被告人李某某,经过店铺工作人员将王某某、赖某某通知到达现场,并查获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商品720件,随后在泛悦国际店挡获被告人毛某某,并查获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商品1329件,在动物园店挡获被告人王某某,查获假冒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商品1325件,同时查获三家店铺部分相应销售账本。2020年1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勇挡获归案。

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委托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商标权利人对涉案货物真伪进行鉴定,二商标权利人均认定涉案货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未向涉案人员授权委托销售。

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委托四川鑫鑫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资金及销售金额进行鉴定,该所于2020年5月7日出具的川鑫鉴定【2020】87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根据销售账本、扣押清单、赖某某、王某某、张勇等人银行交易流水、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流水等资料进行鉴定。王某某记录的动物园店、泛悦店、师大花园店收入金额合计2220019.5 元,其中记录的动物园店收入897376.5元,记录的泛悦店收入528654元,记录的师大花园店收入793989元。三家店铺扣押商品金额合计700550元,其中,动物园店扣押商品金额合计213905元,泛悦店扣押商品金额合计326041元,师大花园店扣押商品金额合计160604元。

根据四川鑫鑫会计师事务所后出具的补充说明,证实根据王某某的记录,王某某担任动物园店长期间收入金额合计853784.5元,毛某某担任泛悦国际店长期间收入合计528654元,李某某担任师大花园店长期间收入合计531462.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张勇、王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张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目的,采用伪造商标权利人许可手续等材料的方式租赁场地,采购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并雇佣人员进行销售;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王某某明知赖某某等人雇佣其销售的产品在销售价格、退换货等方面均不符合正常商品销售模式的情况下仍帮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王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晓

检察官助理:梁毅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赖某某、张勇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电话:152028*****)、毛某某(电话:136790*****)、李某某(电话:182826*****)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八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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