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资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街道**村,2010年8月12日因诈骗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7月5日因诈骗罪被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4月6日因盗窃罪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12月26日因诈骗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资某甲涉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日、5月13日分别两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19日、5月31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资某甲伙同资某乙(刑拘在逃)从湖南乘坐大巴车携带开锁工具窜至安徽省合肥市伺机盗窃。二人先行打车至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购买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于14时许驾驶摩托车窜至淮南市寿县众兴镇供销社小区1号楼,资某乙在楼下望风,被告人资某甲上至5楼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502室,未盗得财物,二人离开。
2、2019年9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资某甲伙同资某乙驾驶白色踏板摩托车窜至淮南市潘某某平圩镇平圩中学家属楼,资某乙在楼下望风,资某甲上至5楼,用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进入孙某某家中,盗得人民币3300元,尔后,二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平某某、资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两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资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资某甲以累犯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振国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资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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