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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850号

被告人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19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耒阳市**街道**居委会**组。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陕西省西安市租用民用住宅,安装电信诈骗网络接入和通讯传输GOIP设备,并从中获利11000元(人民币,下同)。2019年11月中下旬,资某某又到山东省泰安市租用三处民用住宅,安装相同设备。

2019年11月14日,通过被告人资某某安装在西安市的GOIP设备拨打的电话,李某某、解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分别被骗576352元、46001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资某某在湖南省耒阳市**里**街道**里**其家中三楼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照片、快递单、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记录、支付宝截图、QQ聊天记录、网站截图、网上银行截图、账户交易明细、宽带装机信息、DNA数据库比对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轨迹信息等书证;

2证人卜某某、陈某某、郭某某、侯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解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书、检验报告、分析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晟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资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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