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侦监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资戈,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9********,哈尼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乡**弄**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被告人资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
被告人武玲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唐杨居委会桃园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以被告人资戈、武玲玲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民警在云南省****公安检查站公开查缉毒品时,发现云A****轿车在距检查站不远处路边停车,被告人资戈携带两包毒品下车并翻越护栏逃避检查,该车驶过检查站后再次停车,被告人武玲玲下车前去接应资戈。经工作,民警于当日12时许在高速公路旁一村庄菜田边查获被告人资戈和武玲玲,现场从资戈所背双肩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2块,从武玲玲所背双肩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7块。后又将停在高速路上的云A****轿车查扣。经称量,资戈包内12块毒品可疑物净重6784.73克,武玲玲包内7块毒品可疑物净重3977.0克。经鉴定,资戈涉案送检毒品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4.49%,武玲玲涉案送检毒品样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6.17%。全案共缴获资戈、武玲玲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9块,净重10761.7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及毒品照片;2.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毒品提取称量封装笔录、毒品扣押决定、毒品样品提取称量封装笔录、毒品移交手续、租车手续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资戈、武玲玲多次有罪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现场查获视频、毒品提取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资戈、武玲玲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9块净重10761.73克,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庆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资戈现押于五华区看守所,武玲玲现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云南省人民检察指定管辖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_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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