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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至2020年2月3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3月18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4年4月至10月间,谎称同学郭某某做服装生意、同村三叔王某甲、朋友王某乙用钱,并向贾某某提供房屋抵押担保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共计85万余元,除部分用于偿还王某丙钱款外,其他自称借给玩彩票认识的外地人及用于个人挥霍。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前偿还王某丙钱款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本复印件、借条复印件、证明信、证明、出入境记录、短信截图、顶账协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执行裁决书复印件、执行决定书复印件、协议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入所健康检查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王某丁、倪某甲、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丁某某、倪某乙、关某甲、王某戊、曹某某、关某乙、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7.其他证据材料: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工作说明、情况说明、电话核实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革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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