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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211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义乌市**街道**村**。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义乌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8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贾某某虚构自己的表哥在后宅派出所上班并可以帮忙介绍被害人曾某甲的外甥进入派出所工作的事实,以进入派出所上班需要制服费和跑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曾某甲现金人民币600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现被告人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转账记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证人曾某乙、贾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曾某甲的陈述,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国潮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第***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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