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1〕143号
被告人贾祥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祥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贾祥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贾祥云利用多个微信等社交平台账号以本人或虚假身份,通过网络交友的方式与被害人结识、建立恋爱关系等,并以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贾祥云利用微信账号冒充女子 “朱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谈恋爱,又利用微信账号冒充“朱某某”亲属身份,先后编造节日红包、理财产品提现、卖房手续费等名目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共计约人民币22万余元。
2.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贾祥云利用微信账号冒充女子“朱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谈恋爱,先后编造节日红包、借钱急用、医药费等名目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共计约人民币1万余元。
3.2020年6月,被告人贾祥云通过“奇乐”APP主播平台与被害人刘某某结识,利用微信账号冒充男子“周某某”交友,又利用微信账号冒充“周某某”好友身份,先后编造刷礼物升级、看守所消费等名目多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约人民币1.6万元。
4.2020年7月,被告人贾祥云通过“奇乐”APP主播平台与被害人白某某结识、确立恋爱关系,先后编造帮忙提现、理财产品提现、见家长等名目多次骗取被害人白某某共计约人民币8050元。
5.2020年7月,被告人贾祥云通过“奇乐”APP主播平台与被害人关某某结识,利用微信账号编造刷礼物等名目多次骗取被害人关某某共计约人民币5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信用卡1张;
2.书证: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奇乐APP聊天记录、支付宝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银行汇款单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曾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白某某、关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祥云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支付宝账号电子数据、微信账号电子数据、手机提取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祥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祥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祥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祥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飞娜
检 察 官 戴 国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贾祥云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2部、信用卡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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