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盐津县,住盐津县**镇**号。2012年6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12月30日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向官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6日1时许,2017年11月6日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农某某、韦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后,在昆明市官渡区**市场**村警务室方向走30米处的“**”自助火锅门口,用刚购买的弹簧刀刺伤韦某某和农某某,致农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农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单刃类)刺击胸部造成心脏破裂饼急性心包填塞、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韦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2.2018年11月25日凌晨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他人在景洪市**村委会**老寨姚某某家中盗窃一部黑色华为手机、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及现金45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6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入室盗窃他人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蕾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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