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经介绍于2018年12月21日加入到“亚米”网络直播平台, 2019年3月开始在该平台进行色情直播,主要通过裸露身体性器官,做挑逗动作,及用跳蛋、假阳具进行自慰等色情表演,通过色情表演吸引粉丝关注和刷礼物打赏,再由平台的代理人按事先协议好的五五分成提现转到其支付宝账号。之后,贾某某先后加入到“小可爱”、“金鱼”色情直播平台,同时在三个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获取收益。截止至2019年12月2日,贾某某在三个直播平台进行色情直播共获利84351.4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贾某某的二部手机及平板电脑;2.书证:被告人贾某某到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牟某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晓红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贰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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