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贾某在宝安区**街道**村**路**巷**号**室盗窃被害人周某甲现金人民币七八百元、欧元10元及港币几十元。
2、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贾某在宝安区**街道**社区**号**室盗窃被害人周某乙现金人民币三百余元。
3、2019年10月2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在宝安区**街道**宿舍楼**房盗窃被害人蔡某某黑色背包一个、黑色挎包一个(内有钱包一个,钱包里有证件若干、现金人民币160余元)。
201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餐馆门口抓获被告人贾某,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盗窃剩余的现金人民币51元、港币2元。后根据贾某的供述,在**宿舍楼**楼平台找到被害人蔡某某被盗的黑色背包、黑色挎包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黑色背包、黑色挎包、人民币51元、港币2元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周某乙、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贾某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被盗的黑色背包一个、黑色挎包一个、人民币51元、港币2元均已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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