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贾某好(聋哑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贾某好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5年8月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2016年11月4日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贾某好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好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好,听取了被告人贾某好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贾某好伙同他人至连云港市海州区开发区**路“**”4S店,窃得一辆车牌号为苏GZ****的银灰色东风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375元)、一个虎牌保险柜、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把奔腾车钥匙(价值人民币80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贾某好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1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好系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好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琼
助理检察员:尹贺
2020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贾某好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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