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69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9********,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乡**村**组**号。2014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5年3月11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2015年3月28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不执行);2015年8月18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6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原判决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7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后在新昌县看守所服刑,刑期至2020年8月17日止。2020年6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从新昌看守所押解回,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7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后在新昌县看守所服刑,刑期至2020年8月9日止。2020年6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从新昌看守所押解回,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号。2014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2015年9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不执行);2020年5月7日因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与唐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凌晨1时起,结伙驾驶踏板摩托车至宁海县**镇**村**号**超市门口,以螺丝刀等工具撬锁的方法,盗得陈某甲放于该处自助洗衣机投币箱内的硬币(人民币600元)。又至该镇**村**号**超市门口,以相同方式盗得陈某乙放于该处自助洗衣机投币箱内的硬币(人民币300元)。又至该镇**村**号**超市门口,以相同方式盗得史某某放于该处自助洗衣机投币箱内的硬币(人民币1100元)。后又先后至该镇**村**号**超市以及该村**号**购物中心门口,以相同方式分别盗得陈某甲、程某某放于该两处自助洗衣机投币箱内的硬币(分别为人民币100元)。后三人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年6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被宁海县公安局从新昌看守所押解回,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网载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陈某乙、陈某甲、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伟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周某某现羁押在宁海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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