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贾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1********,汉族,中专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2000年3月30日被卢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1年10月16日被卢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5年1月27日被卢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6月27日被洛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汽车载蔡某某行驶至卢某某**交叉口,停车后,双方在路边发生争吵、撕扯、殴打,造成蔡某某鼻子及其他双方伤害后果。2020年7月29日,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为国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现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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