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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大街**小区**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道**小区**号楼**门**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本市河西区**中心**公司内,以为远某某办理贷款需要制作虚假银行流水为由,骗取远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储蓄卡及密码,于当日及次日分五笔取现共计人民币23900元,手续费共计20元。同年10月28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同样理由骗取远某某名下农业银行信用卡及密码,于当日分三笔使用POS机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42998元。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贾某某以同样理由骗取远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存入远某某名下农业银行储蓄卡后全部取出,手续费4元。同年11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在远某某催要下还款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15922元,将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并在远某某索要钱款时制作虚假转账截图拖延还款。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贾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单、手写字据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592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恒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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