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大城县大广安乡**村**街**号,住沂南县**楼**室。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贾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大城县大广安乡**村**街**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号**大厦**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贾某甲与贾某乙等人结伙,在网上发布招聘工作人员的信息,以能安排应聘人员进剧组工作、实习等为由,骗取多名应聘人员的伙食费及烟酒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0760元。其中,被告人贾某甲参与全部犯罪,被告人贾某乙参与骗取财物13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七份;手机检查笔录二份;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二份。
2.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3.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
4.证人证言:证人国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于建华、杨某丙、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张某某、潘**的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甲系主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贾某乙系从犯,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损失并缴纳罚金后,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19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贾某甲、贾*乙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