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贾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南县**镇**村**号,住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1月1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5时许,被告人贾某到滦南县倴城镇冀腾小区106—9王某某家中找王某某玩,趁其睡觉之际,从二楼卧室门口行李箱上窃得被害人王某某苹果11手机一部。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33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贾某于2020年11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滦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到案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孙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的供述与辩解;
5.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贾某涉嫌盗窃一案价格认定结论书 ;
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新爱
检察官助理:李泽轩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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