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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贾某甲,又名贾某乙,外号“某某甲”“某某乙”,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1********,初中文化,户籍地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住址地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组。2010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因减刑于2012年12月11日被西安市第二看守所释放),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年8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抓获,2020年8月11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行政拘留,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下午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民警在鄠邑区**街道***路**宾馆进行检查时,在该宾馆301房间床头柜的地面上发现疑似毒品14包(后经鉴定为冰毒),净重12.01克。被告人贾某甲承认14包冰毒为其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扣押清单和毒品提取、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证人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证言;被告人贾某甲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为吸食毒品冰毒而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贾某甲具有认罪认罚、前科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九个月有期徒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龙利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案卷2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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