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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县检诉刑诉〔2015〕24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45********,汉族,宜宾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宜宾县**镇**村**组。

本案由宜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甲于三、四年前向贾某乙购得单管火药枪一支。在未获得持枪资格的情况下,贾某甲长期持有该枪。2015年7月9日,宜宾县公安局普安镇派出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贾某甲家中的火药枪一支。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涉案火药枪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利

2015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196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DNA物证袋1袋,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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