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下午,在临泉县**镇**庄,被告人贾某甲与贾某丁、贾某丙、贾某乙在贾某丙家里打扑克,期间与贾某丁因出牌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贾某丁对贾某甲打了两拳,贾某甲对贾某丁踢了一脚并用拳击打贾某丁左胸部致贾某丁摔倒在地。贾某丁起身后坐在门口的板凳上,约十分钟后倒地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丁系心源性猝死,情绪激动、外伤、冷热刺激、过度劳累等均可诱发。
2019年6月3日,贾某甲到临泉县公安局单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丙、贾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5.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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