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孟津县**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现住孟津县**镇**家属院,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新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27日临时寄押于德令哈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贾某甲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甲交往后,贾某甲谎称通过找关系可以安排王某甲到孟津县综合执法局工作,以需要花钱打点关系为由,骗取王某甲于2018年5月30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共计3万元;
2.2018年4月份,被告人贾某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微信转账共计21000元,贾某甲收到钱后用于自己日常消费;
3.2018年6月份,被告人贾某甲以给被害人王某甲找工作需要一台笔记本电脑为由,骗取王某甲和王某乙以个人身份分别贷款5699元、8888元购买苹果笔记本电脑,贾某甲将该电脑占为己有;
4.2018年8月底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以谈恋爱的名义与被害人许某甲交往后,贾某某谎称通过找关系可以安排许某甲到孟津县规划局工作,以需要花钱打点关系为由,骗取许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14日、2019年2月27日、2019年3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共计13000元;
5.2019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贾某甲谎称自己在焦作有工地,需要给领导送礼,骗取许某甲通过自己的蚂蚁花呗贷款5000余元购买苹果平板电脑,贾某甲将该电脑占为己有;
6.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贾某甲以没有带银行卡为由,骗取被害人许某甲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贾某甲使用,贾某甲在许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许某甲的名义在美团上贷款11000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
7.2018年8月底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贾某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许某甲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好享贷”贷款2万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
8.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贾某甲以给被害人许某甲安排工作需要给领导送礼为由,骗取许某甲的弟弟许某乙用支付宝花呗贷款4299元购买苹果手表,贾某甲将该苹果手表占为己有;
9.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贾某甲对被害人许某甲的姐姐许某丙和弟弟许某乙谎称,其朋友在银行上班,通过朋友购买银行内部黄金基金可以收益,骗取许某丙和许某乙通过微信、手机银行向贾某某转账共计7万元,后贾某甲并未购买黄金基金,将7万元用于自己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甲、许某甲的陈述;
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微信、支付宝的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5.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恋为名,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许某甲等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林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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