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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诈骗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阳县********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贾某甲从网上购买虚假中奖宣传单并向全国不特定人群、区域邮寄,在被害人通过该宣传单上所留电话与其联系时,其以领取奖金需要被害人缴纳手续费、公证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并通过郭某某(已被判处刑罚)找到张某某等人(已被判处刑罚)为其取款。其间,分别骗取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60000元、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及山东省诸城市一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贾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贾某甲及同案犯郭某某、张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梅英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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