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22日上午8时至9月24日凌晨0时55分,时任邢台县**镇**村主任的贾某乙、村支书关某甲(二人已判决)以**焦化厂欠**村占地费为由,通过关某乙、贾某丙(二人已判决)召集本村被告人贾某甲、关某丙、贾某丁、贾某戊(三人已判决)等一百余名村民乘坐贾某戌等人驾驶的多辆拖拉机、“四不像”到**焦化厂门口将该厂的物流门、行政门全部堵死,最终导致**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无法进行。经评估,**门口被堵,铲车装车费用和运输部人员工资损失 35317元。
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导致中煤旭阳焦化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无法进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振伟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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