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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241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4月16日被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1日被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1年5个月有期徒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1年8个月有期徒刑。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贾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广场**楼**店内共7次窃取店内日常生活用品(经查,被窃取的物品共价值909.07元)。2020年7月1日,被告人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部分物品照片;2.书证:前科资料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王磊

                              检察官助理 曹晓欣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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