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167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时许 ,被告人贾某甲驾驶苏K*****号桑塔纳牌轿车,沿**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国道**乡路口时,与行人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甲弃车逃逸。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贾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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