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2时20分,被告人贾某某与受害人刘某甲在平山县平山镇钢城路王母坡附近,因日常矛盾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贾某某用拳头将刘某甲殴打致伤,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贾某某医院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证人郄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甲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贾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20】临伤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交被告人贾某某赔偿刘某甲医疗费押金叁万元,存于尾号为377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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