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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_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2时20分,被告人贾某某与受害人刘某甲在平山县平山镇钢城路王母坡附近,因日常矛盾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贾某某用拳头将刘某甲殴打致伤,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甲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贾某某医院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

证人郄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刘某甲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贾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

平山司鉴【2020】临伤鉴字第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交被告人贾某某赔偿刘某甲医疗费押金叁万元,存于尾号为377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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