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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2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营**村31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营**村。2019年5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6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自家门前因琐事与邻居贾某乙发生口角,后贾某甲持木棒,贾某乙持铁锹相互殴打,致二人受伤。2016年9月21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贾某乙头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左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10月17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贾某甲左上臂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寅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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