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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02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8日下午,在上蔡县**乡**村贾某乙家门前的东西大街上,被告人贾某甲与邻居贾某丙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贾某甲用拳头将被害人贾某丙打伤,经鉴定贾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贾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贾某甲与被害人贾某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贾某甲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贾某丙诊断证明、调解协议、收条及撤诉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贾某丁、贾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贾某丙伤情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利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在上蔡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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