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务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路**号**室。因涉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同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路桥区**街道**小区**幢**单元803-2出租房内因琐事与男友丁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用打火机点燃放置于鞋架上的衣物,致火势失控引发火灾,后被赶到现场的消防人员和公安人员扑灭。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贾某甲点火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产证、租赁合同照片、洋洪小区业主花名册、租户信息表、租房合同、房产证复印件、接处警记录表、火灾原因分析报告、提取痕迹物证清单、照片、通话记录、扣押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购买记录、补偿协议、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罗某某、丁某某、侯某某、洪某某、雷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清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讯问视频、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目无法纪,不顾公共安全,点燃衣物,引发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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