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43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组**号**号,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贾某甲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号楼**室其母亲王某某的回迁房内,容留吸毒人员鹿某某吸食冰毒三次。2019年12月2日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检测,二人尿检均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证明等书证。
证人鹿某某、贾某乙的证言;
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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