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贾某甲,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里**号,住北京市平谷区**镇**里**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甲在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马坊派出所值班室内,因民警对其父贾某乙醉酒后进行约束,贾某甲对此不满,因而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在对贾某甲传唤过程中,其用脚踢踹民警刘某甲裆部。经鉴定:贾某甲诊断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案发时受精神疾病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贾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贾某丙、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甲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璐
检察官助理:郝晓鑫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平谷区**镇**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74页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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