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二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贾某甲(别名贾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院**。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夺罪,于2006年2月16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贾某甲购买刘某某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等8家银行的银行卡各1张,购买王某某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1张。其中,购买刘某某办理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3张银行卡由贾某甲在其手机上绑定微信使用,其余银行卡由贾某甲出售给他人。
被告人贾某甲于2019年8月10日在顺义区俸伯星际网咖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兴业银行个人客户自助开卡申请单、流水单,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开卡业务申请书、开卡凭证,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综合服务申请表、流水详单,华夏银行客户开户申请书、交通银行开户单、借记卡申请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书,广发银行账户交易历史单,浦发展银行自助发卡申请信息、业务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刘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附:贾某甲手机提取数据);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贾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立徳
检察官助理:王文敏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贾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7册(含光盘1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