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市龙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21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乡**村**队。因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甲于2019年冬天,捡到其兄贾某乙的C1型驾驶证后,在本市龙潭区**乡**村**队其家中,将贾某乙驾驶证中的照片取下来替换成自己的照片。被告人贾某甲于2020年5月9日在使用该变造的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变造的驾驶证及复印件照片等书证;
2.证人贾某乙证言;
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变造他人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东华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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