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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25分被告人贾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吉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省道208线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29公里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吉D*****号重型半挂车及吉D*****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贾某甲受伤。后经辽源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甲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33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方某某、贾某乙证言;

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无证、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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