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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贾某甲,别名贾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贾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甲于2020年1月7日22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明珠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格林豪泰宾馆北侧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贾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贾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35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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