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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交通肇事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Z180号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男性,汉族,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3041973********,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小区****单元**室。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9月29日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同年9月30日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56分,被告人贾某甲驾驶蒙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土尔扈特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土尔扈特街与中华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行人王某某、马某某、袁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马某某、袁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蒙C*****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9日,王某某经宁夏石嘴山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阿拉善盟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马某某全身损伤为轻伤二级;袁某某胸部损伤属轻微伤。

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贾某甲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马某某、袁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贾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贾某甲在案发后积极救治伤者,并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贾某甲所具有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凤

2020年11月11日 

附:

    1.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其他材料四页。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二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家属意见表》一份。

6.被告人贾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4736****。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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