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保定市唐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8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张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保定市清苑区**镇**路段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右侧通行,与由东向南转弯的徐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徐某甲心脏破裂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贾某甲拨打电话叫救护车。被告人贾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贾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贾某甲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贾某甲案发时通话记录及位置、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贾某甲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徐某乙、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保定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钟振生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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