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64********,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融水镇新安村长赖屯“巷家”(地名)3林班11.1小班砍伐自家种植的林木。
经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测算:被砍伐林木森林蓄积量为18立方米,总出材量为13立方米,其中,杉木林的森林蓄积量为13立方米,出材量为10立方米;阔叶树森林蓄积量为5立方米、出材量为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未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林权证、鉴定结论及通知书;4、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娜
检察官助理:覃小圆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17722****、1348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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