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2********,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本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镇,现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本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贾某甲与被害人齐某甲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伙同贾某乙前往洮南市**镇**村**屯齐某甲家滋事,进屋后贾某乙持尖刀、贾某甲持镰刀挥砍齐某甲,均被齐某甲躲开,随后贾某甲、贾某乙二人将屋内电脑、电视、手机等物品砸坏后离开。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电脑显示器、电视机、电脑桌支架及手机共价值1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习某某、齐某乙、邹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持凶器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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