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甲、贾某乙保险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公刑诉〔2019〕538号

被告寿光**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783MA********,单位地址寿光市**镇**路以北、**路以西300米,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3********,被告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85362****。

被告人贾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园*区**号楼**单元**室,寿光**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7月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寿光**物流有限公司职工。2009年5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7月7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寿光**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2日告知被告人和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6月10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审查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贾某甲安排被告人贾某乙通过更改车架号的方式使用套牌货车从事原盐运输。2018年1月9日,寿光**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闫某某驾驶鲁******/鲁*****挂号套牌重型半挂货车在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贾某甲伙同贾某乙使用该套牌车冒充保险车辆通过诉讼骗取天平洋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支付被害人保险金508994.66元。案发后被告寿光**物流有限公司将骗取的保险金退还天平洋保险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作为被告寿光**物流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保险法规,使用套牌车冒充保险车辆骗取保险公司数额巨大的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卫东

2019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寿光**物流有限公司。

2.案卷材料四册;

3、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